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交通事故中被侵权方乘坐车辆存在过错是否应自负一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作为原告的被侵权方乘坐车辆自身存在过错的现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责任划分上也经常就该现象争执不下。若出现以上情况,被侵权方是否需自负一定的责任?本期以案释法将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案例:

  2021年5月10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某等三人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追尾同向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农用手扶车,致李某某及同车乘员曹某某等三名原告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三名原告扣除交强险部分后自负10%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承担,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7:3。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李某某作为被追尾一方,为何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李某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该行为系承担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

  二、原告为什么自负10%的责任?

  被告李某某系无证驾驶农用手扶车,农用手扶车禁止载人,三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三人违法乘坐农用手扶车,对损失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酌

  三原告自负10%责任。

  法官后语: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不要图一时便利以身涉险,得不偿失。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